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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07-12
发布人: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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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质〔2021〕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开复工以来,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已累计发生事故17起,死亡17人,特别是进入6月份后,已接连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10起,造成10人死亡,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6月以来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2021年6月1日13:30时左右,包头市九原区翡翠都会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包头市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项目负责人:李朋)建设,沈阳鼎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玥葳,项目负责人:裴海军)施工,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朋珍,项目负责人:相占武)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越,项目总监:王纯刚)监理。作业人员张某某因违规操作,在进行3层爬架平台间螺栓紧固后竖向向下攀爬过程中不慎从3层爬架处(约11m高)坠落至基槽内,经抢救于15:10左右死亡。
    2. 2021年6月9日16:00时左右,赤峰市松山区金和城B区G1-4#商业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航,项目负责人:杨文友)建设,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富,项目负责人:张鹏程)施工,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平、胡蒙恩,项目总监:白金玉、郭粉霞)监理。作业人员丛某某用吊篮往地面运送大理石板过程中,吊篮配重大臂翻落,导致吊篮侧翻,丛培志掉落摔伤,经抢救无效,于6月10日凌晨2时左右死亡。

3. 2021年6月19日17:00时左右,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景普名都商住小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内蒙古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旺,项目负责人:霍雷光)建设,内蒙古景普环保市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峰,项目负责人:白崇)施工,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军,项目总监:昝志飞)监理。作业人员王某某在电梯井道进行构造柱植筋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滑脱掉入电梯井道,经两道防护掉到三层硬防护上,经医治无效后死亡。

4. 2021年6月21日7:03左右,通辽市科尔沁区汇景豪庭一起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通辽市汇景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志会,项目负责人:杨东辉)建设,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林,项目负责人:李晓赢)施工,通辽市科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项目总监:徐宝庆)监理。作业人员刘某某在接塔吊运输的建筑垃圾料斗时,被料斗中掉落的砌块砸中头部,经医治无效死亡。

5. 2021年6月22日18:30时左右,包头市九原区包头市新都市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三期)(黄河大街建华路-G210)项目发生一起溺水死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包头交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义,项目负责人:高俊义)建设,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业洲,项目负责人:谢泽福、宁甲先)施工,包头市北雷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江,项目总监:李有福)监理。作业人员张某某在途经集水坑时不慎滑落进集水坑,溺水死亡。

6. 2021年6月25日10时左右,包头市东河区北梁安置区三区B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新钊,项目负责人:赵子龙)建设,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世平,项目负责人:李白雄)施工,包头市鑫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月梅,项目总监:特格喜乌力吉)监理。作业人员张某某擅自拆除8#七层南侧阳台窗户处临边防护,拉拽倒料框时坠落到地面死亡。

7. 2021年7月2日22时30分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悦府二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超,项目负责人:李文超)建设,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小建,项目负责人:储开云)施工,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文穗,项目负责人:王飞)监理。作业人员王某某在10#楼20层使用电动助力手推车清理垃圾时,因操作不当,连车带人从20层掉落至8层施工升降机顶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8. 2021年7月3日16:30时左右,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万峰美利山二期二标段在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内蒙古万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项目负责人:李忠明)建设,内蒙古永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发,项目负责人:常占胜)施工,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传库,项目负责人:杨有林)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内蒙古建凯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恩,项目总监:张月英)监理。爬架租赁公司技术员候某某对现场4名爬架顶升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后,至六层现浇板上休息,不慎掉入负二层顶板,经抢救无效死亡。

9. 2021年7月10日8时左右,包头市昆都仑昆北吾悦广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 该项目由包头市新城鸿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可,项目负责人:马飞飞)建设,河北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李宝忠,项目负责人:王海兵)施工,河北保定天利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青,项目负责人:刘东辉)劳务分包,黑龙江瑞兴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超,项目总监:孙志强)监理。架子工刘某某在9#楼六层南侧窗户安装作业时,失足坠落身亡。

10. 2021年7月10日16点40分左右,呼伦贝尔牙克石市汇德公馆A1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 该项目由呼伦贝尔市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项目负责人:刘峰)建设,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秀芳,项目负责人:池庆平)施工,呼伦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照日格图,项目总监:辛光明)监理。抹灰工人李某某、胡某某在2号楼北侧外墙十一层违规使用吊篮抹灰施工时坠落,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重伤。

近期,包头市发生4起生产安全事故、呼和浩特市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呼伦贝尔市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对以上三个盟市提出通报批评。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近期连续发生的10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与近几年同期相比上升330%。其中8起事故类型属于高处坠落事故,占比80%。对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所发生的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是事故项目普遍存在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轻安全,抢工期、赶进度,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甚至没有安全防护;二是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不落实或走形式,违章作业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各方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或配置不足,安保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有效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整改,且长期存在侥幸心理;四是个别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匮乏,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督执法宽松软。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本次通报的10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重要时间节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先后对几个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安全生产工作警示函,明确通报了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多发的事态。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区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特别是一些重复发生的类似事故案例,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建质〔2021〕96号)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措施,确保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红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皮大意和侥幸思想,要结合本地区安全工作实际,认真反思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有效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切实堵塞漏洞,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风险事故防控能力,严防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内建质电〔2021〕12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抓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评,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要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继续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临时用电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工地封闭管理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并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落实、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建筑工人安全防范意识,准确识别现场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开展岗前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

(三)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意见的通知》(内建质〔2020〕62号)要求,严肃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企业,依法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岗位证书、罚款等处罚。坚决防止监管执法宽松软,对每起安全事故都不能轻易放过,坚决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工作的督办力度。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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