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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起2021年呼和浩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涉及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布日期:2022-03-15
发布人: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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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起2021年呼和浩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其中涉及3家开发商,包括内蒙古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开发企业案例信息如下:①、内蒙古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内蒙古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将含有“首府站位 城西弥珍沃土 坐拥乌里沙河景观河岸 巨大发展潜力 成价值高地”字样的广告图片,通过微信发至员工微信工作群中,员工又通过个人微信将该广告图片发布到朋友圈中;同时将含有“首府门庭府第 上层洋房 二环内·商圈里 约133-142m新中式珍稀楼王新品加推”字样的广告宣传单放置在售楼部展架上,由员工发放或顾客自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000.00元。②、呼和浩特市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行为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十一”前销售商品房时,宣传“提前引爆黄金周、秒杀特价房”、“5套特价房,最高立省72万”,“5套房折后总价1,650,785.00元、总优惠金额707,479.00元,目前 5套特价房已全部售出”等内容。经调查,该公司并没有上述宣传的5套特价房成交记录,且价格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折价后成交价格实际为备案允许售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185,000.00元。③、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与工农兵路交会处“恒大翡翠华庭”营销中心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距离恒大翡翠华庭1公里(5分钟)”的广告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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