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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9
发布人: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协会
浏览次数:17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营销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营销推广行为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作项目推广介绍书,在办理价格备案时作为要件提交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在宣传介绍房屋以及签订购房协议前向每一位购房业主发放。介绍书样式由企业自行设计但内容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包含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建情况,指消防设施、电梯标准、大堂门厅标准、走廊、绿化、公共配建用房等设施的基本情况,其中大堂门厅、电梯、绿化效果及必要的公共设施部分需提供效果图。

          2、包含所售房屋基本情况,指房屋层高、户型图、全装修标准、计划交付时间、门窗等重要设施的建设交付标准,其中全装修标准及必要的建设标准需提供效果图,并将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主材配置明细表》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3、以上提供内容必须与项目规划条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和交付标准一致,如有变动意向需提前与住建部门报备,并经与所有购房业主协商且签定书面同意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根据推广书内容制作营销推广视频,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显示设备循环播放,并用固定字幕承诺与交付标准一致。第三方销售渠道所有宣传均要以该视频内容为准,凡有内容与之不符的,均认定为虚假宣传。开发企业对播放情况要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并预留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时联网的端口。

     二、进一步规范售楼场所设置要求

     (一)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营销的项目,需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与委托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材料中需明确包含开发企业承诺承担因委托第三方营销所造成的购房纠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开发企业需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张贴最新的规范合同签订样表,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合同样表,并严格按照合同法和住建部门规范要求逐项填写,不得省略缺失核心条款内容,制定、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刻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

     (三)开发企业需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业主购房全过程涉及的收费明细、缴费标准及依据,并有告知购房者购房全过程缴费详情的责任,不得增加额外违规收费项目。

     (四)销售人员基本情况需全部在售楼场所公示区进行公示,不得缺失。销售人员在项目介绍、户外广告宣传、沙盘制作时,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房地产销售时,房地产项目宣传名称应当与土地收储、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一致,现房及二手房销售需提供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编号。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收费行为

     (一)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或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机构、广告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认购、团购、认酬(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定金类款项(订金);不得以预售款性质收取“诚意金”、“意向金”;不得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和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如以预交电商费、团购费,翻倍顶房款等形式向业主收取预订(定)款、意向金、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

     (三)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得收取除法规要求缴纳规费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办证为条件向业主捆绑收取物业费、车位费、代办费、资料费等费用。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和营销宣传行为

     (一)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如虚构房源,或将已售房源用作广告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返租、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以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学校等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宣传;不得渲染、炒作房屋成交信息;不得鼓动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不得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

     (二)对于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三)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需载明代理机构名称。期房销售需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书号,对于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四)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销售许可证证明;发布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及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房地产广告说词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酒店式、高档、豪华等脱离实际的刻意渲染性用语(如最好、最佳、“国内或国际几强”、唯一、首席、楼王、极品、至尊、巅峰、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不得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不得以“炫富”为噱头哗众取宠;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不得参与“经营贷”、“首付贷”、“消费贷”等任何违法违规的房地产金融活动;不得含有购买房屋即能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六)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所有或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七)房地产广告说词中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买一楼送小院”等。

     (八)凡房地产广告、项目推广宣传中提到的内容,购房人如明确提出将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作为购房合条款或附件的要求,如房地产企业不予写入合同,且在房屋交付时未予兑现的,依据相关法规条款予以处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营销机构等销售人员在现场、自媒体、微信社交工具等渠道营销宣传和推广项目时,不得违反上述条款要求,不得做诱导、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十)自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需在10日内对照整改完毕,自行完善营销推广方案及相关资料。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销售,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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