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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 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2
发布人: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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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房协〔2023〕43号

各盟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协会、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促进全区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房屋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完善房屋交易从业人员信息档案,确保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依据《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要求,决定开展全区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各盟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中介协会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实际实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名登记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二手房销售人员,开发企业、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和其他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

二、实名登记内容

二手房销售人员、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和其他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发企业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等。

三、实名登记方式和管理要求

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应通过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实名登记。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开发企业应落实实名登记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实名登记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各盟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中介协会负责审核实名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实名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工作。

四、实名登记后续工作

自治区协会负责建立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的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协会将通过定期发布通知、举办培训等形式,提升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五、数据保密和安全

各盟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中介协会应确保实名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八、全区信用互联

自治区协会将建立全区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促进信用互联,推动各级协会之间的合作共享机制,通过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动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效应。

请各盟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中介协会积极响应,并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各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人员、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和其他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也应自觉遵守实名登记的规定,配合协会的工作,确保实名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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